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将《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津网信办通〔2019〕4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7日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延长<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市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了《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津网信办通〔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通过《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数据运营者安全责任,监督、指导全市政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有效提升本市数据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为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和“数字天津”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在审议中,《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实现与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将《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7月1日。
二、目标任务
延长《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是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三、主要内容
明确延长《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目的、批准部门和延长后的有效期限。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运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等活动,以及网信和公安、密码等部门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