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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8-3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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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市数据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全社会准确理解和执行,现从出台背景、核心内容、主要亮点、落实举措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锚定“安全”与“发展”双重目标

《管理办法》聚焦“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主线,既是落实国家任务部署的要求,也是解决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国家政策的“落地生根”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数据安全管理的“顶层设计”。国家层面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政策的操作路径,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落地生根”。

(二)我市推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市正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与授权运营,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但同时也面临“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不足”“责任主体边界不清”“开发利用与安全平衡难”等问题。《管理办法》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强化监管,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划定“安全底线”,防范数据安全事件发生。

(三)权益保障的“制度兜底”

公共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通过全链条安全管理,既防止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又保障公共数据合规高效开发,实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权益”与“数据要素价值”的协同统一。

二、核心内容:构建“全链条、分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共5章20条,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构建了覆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框架,重点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划定“管的边界”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具体包括三大类场景。

1. 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活动。

2. 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活动。

3. 上述活动涉及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与监督活动。

同时,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跨境流动等,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与现有保密、跨境数据管理体系冲突。

(二)细化责任体系,解决“谁来担责”

《管理办法》创新性地将责任主体划分为“六方”,覆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供给—开发—经营—使用—平台运营—监管”全链条。同时,明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原则,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可追溯、可问责”。

(三)强化安全要求,明确“怎么管安全”

《管理办法》以“全生命周期安全”为核心,对各责任主体提出系统性安全管理要求,重点聚焦三大领域。

1. 基础安全制度,筑牢“防护底座”

所有责任主体需落实“三项基础要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技术防护: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技术措施,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分类分级: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数据重要程度与风险级别采取差异化防护措施。

2.重点数据保护,守住“安全底线”

重要数据:开发利用前需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个人信息: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原始数据:严禁对未依法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开发利用,防范数据源头风险。

3.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响应机制”

要求各主体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监测;发生安全事件时,需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避免风险扩散。

(四)规范监督机制,确保“监管有效”

《管理办法》通过“四方面举措”规范监管行为,保障监督既“有力”又“有效”:

1. 明确监管内容。从法律法规落实、制度执行、技术体系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检查。

2. 划定监管边界。严禁向被检查单位收费或推销产品,不得收集与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对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依法保密。

3. 强化协同配合。各监管部门需加强协作,避免重复检查或不必要检查。

4. 畅通社会监督。鼓励公众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收到举报的部门需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权益。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主体,监管方可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的,将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追究责任。

三、主要亮点:凸显“天津特色”与“实践创新”

相较于一般地方政策,《管理办法》在责任划分、技术应用上体现两大创新亮点。

(一)“六方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责任闭环

现有政策多聚焦“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三类主体,《管理办法》新增“加工方、经营方、平台运营方”,覆盖公共数据从“源头到终端”的全流程:例如,针对“数据加工”这一中间环节,明确加工方需保存3年过程记录,解决“加工过程不可追溯”的痛点;针对“平台运营”,要求支持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数据流通提供“技术安全底座”,填补了中间环节责任空白。

(二)“技术+制度”双轮驱动“安全与发展”

《管理办法》既强调制度规范,也注重技术赋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安全”与“开发利用”的平衡。

1. 明确平台运营方需支持隐私计算技术,可在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解决“数据想用又不敢用”的难题。

2. 要求平台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等技术标准,确保数据传输、存储、加工的技术安全。

3. 鼓励经营方采用加密、授权访问等技术,防范数据产品被非法复制或滥用,为数据产品流通提供安全保障。

四、落实举措:推动《管理办法》从“制度”到“实践”

为确保《管理办法》落地见效,需多方协同、分层推进,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

1. 牵头部门(市数据局)需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2.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享监管信息,避免监管碎片化。

3. 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培训指导,确保各部门、各区准确理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二)市场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

1. 数据资源提供方需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清单,明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条件,开展数据安全审查。

2. 数据资源加工方、数据产品经营方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采用技术防护措施,开展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加工、经营环节合规。

3. 数据平台运营方需建设安全可控开发利用环境,落实等保、商用密码等要求,支持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实现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