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数据局印发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围绕《实施方案》进行如下解读。
1.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其开发利用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能够助力摸清全国公共数据资源底数,促进供需对接,进一步便利各类数据开发企业和用数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治理、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社会用数需求、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2.问:《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1+3”政策文件印发后,市数据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处室深入研究,加强与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汇报沟通,积极吸纳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问:《实施方案》的登记要求是什么?
答:本市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本市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本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4.问:《实施方案》的登记程序有哪些?
答: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具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