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提案,经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天津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发展、改革、安全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数字经济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力和贡献率有效提升。
数据权属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1+3”政策文件印发后,市数据局于3月1日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本市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持有和管理状态,规范化、正规化我市授权运营工作。同时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开展企业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权登记等工作打下基础。
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方面。积极推动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围绕数据交易“七步法”,持续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制度,目前已推出《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总则》《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18项制度覆盖数据交易全流程,有力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行业性数据安全防护方面。市数据局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安全自查,指导各区政府部门加强“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数据安全防护。统筹建设市级车联网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繁荣产业生态。强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完善“人、车、路、云”相协同的安全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品和服务类型判定指南等配套文件,形成政策闭环。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同时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成本核算指南(试行)》,推动完善授权运营政策体系和收益分配机制。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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