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延长<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0年7月2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网信办通〔2020〕8号),有效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通过《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资源提供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全市政务部门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有效提升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整体水平,为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动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延长《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整合多维、多源公共数据资源,推进行业数据价值挖掘,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三)主要内容
明确延长《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目的和延长后的有效期限。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