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网信办通〔2020〕8号)中的《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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